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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进口报关

来源:本站   发布时间: 2023-11-06 11:38:11   浏览:1734次  字号: [大] [中] [小]

化妆品属于法检产品,进口化妆品首先需要在国内申请化妆品批文。

一、普通类化妆品进口需提供的单证如下:

1、装箱单 , 发票,贸易合同/信用证、原产地证/自由销售证明、工商营业执照、标签审核申请表、中文标签样张、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、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,供应商提供的成分证明,出口国卫生证书,检验报告,检疫证明。

2、来自发生“疯牛病”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,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。需要提供疯牛病检疫证明的国家包括:英国、爱尔兰、瑞士、法国、比利时、卢森堡、荷兰、德国、葡萄牙、丹麦、意大利、西班牙、列支敦士登、阿曼、日本、斯洛伐克、芬兰、奥地利。

二、特殊类化妆品进口需提供的单证如下:

1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;

2、产品配方;

3、申请育发、健美、美乳类产品的,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;

4、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;

5、产品质量标准;

6、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,按下列顺序排列:

1) 检验申请表;

2) 检验受理通知书;

3) 产品说明书;

4) 卫生学(微生物、理化)检验报告;

5) 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;

6) 人体安全试验报告。

三、对化妆品配方的要求

1、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,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、稳定剂等添加剂;

2、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,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;

3、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*名称,不得使用商品名;

4、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;

5、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,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;

6、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、动物、微生物、矿物等原料的,应给出其学名(拉丁文);

7、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,应附原料的来源、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;

8、分装组配的产品(如染发、烫发类产品等)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;

9、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,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。

检验中特殊情况要求:

1、配方中紫外线吸收剂含量超过0.5%的非防晒产品,除需常规检测外,还应进行紫外线吸收剂量检;

2、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的,应进行果酸含量检测;

3、防晒产品宣传或标示SPF值的,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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